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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办法的通知

浙国税进〔2001〕2号
2001-01-04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办法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进[2001]2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1-01-04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【备 注】 根据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、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),本文全文废止。

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(不发宁波):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[1997]8号)和2000年我省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情况,为加强出口货物征、退税管理,统一生产性出口企业退(免)税管理办法。经我局研究决定,从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)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办法,请遵照执行。

二OO一年一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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